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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证办理

  • 分类:置业服务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4-27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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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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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证办理1  1、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办理完毕收房手续。两证办理3

  2、办证(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)相关资料准备如下:

  ● 购房合同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(2份)新证正反复印

  ● 维修基金缴款单原件2份(2011年8月后新购住房)

  ● 购房发票客户联复印件(1份)

  ● 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(交办证窗口原件不退)

  ● 购房合同

    一次性付款(原件2份)

    非一次性付款(原件一份,复印件一份)

  ● 需要户口本复印件(1份)

  ● 买受人非武汉市户口开具: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(计生部门)

  ● 合同买受人为夫妻关系:结婚证复印件(1份)

  ● 非一次性付款:向银行办理期房抵押换发房屋他项权证申请及银行委托书

  ● 权属证明书(客服部领取)

  ● 土地分割转让证明(客服部领取)

  ● 相关表格(客服部领取)

  ● 办证相关费用

两证办理2

  注释1:

  2008年11月1日(含)以后,凡个人购买住房申请转移登记的,暂免征交易印花税。

  注释2:契税征收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:

  (1)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,按产价的6%征收契税;

  (2)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签订合同的,按产价的4%征收契税。(购买别墅类(含单体和联体别墅)、非住宅的按产价4%征收契税政策延用至今)。

  (3)1999年8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,签订合同的普通住房按产价的2%征收契税,非普通住房按4%征收。普通住房的认定条件:房屋单价≤4000元/㎡;非普通住房认定条件:别墅、单价﹥4000元/㎡。

  (4)2004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的,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的按照产价的4%征收契税;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按产价的2%征收。普通住房的认定条件:单价≤5500元/㎡且总价≤70万元;非普通住房认定条件:别墅类(含联体)、单价﹥5500元/㎡或总价﹥70万元。

  (5)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签订合同的,别墅类(含单体、联体)按产价的4%征收契税;非普通住房按3%征收;普通住房按1.5%征收;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%征收。

  七个中心城区、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、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通住房标准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≥1.5、单套建筑面积≤140平方米、单价≤7000元/平方米且总价≤100万元。

  东西湖区、汉南区、蔡甸区、江夏区、黄陂区、新洲区的普通住房标准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
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≥1.0;单套建筑面积≤140平方米;单价≤5700/平方米且总价≤80万元。

  (6)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,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,且是家庭唯一住宅的,按产价的1%征收契税;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,且是家庭唯一住宅的,按1.5%征收契税;不满足以上2条的(非普通住房或非家庭唯一住房),按3%征收契税;别墅类(含单体、联体)按产价的4%征收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同上。

  注释3:

  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。

  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,住宅维修基金按产价的2%交存,

  非住宅维修基金按1%交存。

  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,商品住宅(含经济适用房和住

  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)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:

  砖混结构住宅49元/平方米;

 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/平方米;

  有电梯14层以下(含14层)框架结构住宅61元/平方米;

  有电梯15层以上(含15层)框架结构住宅73元/平方米;

  (以上所列费用仅属参考,具体收费标准以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最终收费为准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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